聚焦: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企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1. 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安全拆解機械化作業(yè)平臺及工藝,配備放電、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鼓勵采用精細化、智能化拆解設備,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電規(guī)范》(GB/T 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單體拆解技術規(guī)范》(QC/T 1156)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放電、拆解、破碎及分選。若企業(yè)具備帶電處理技術,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電處理。
2. 具備產業(yè)化應用的濕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實現(xiàn)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復,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規(guī)范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余物的規(guī)范處置方案。再生利用企業(yè)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
3. 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fā)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銅、鋁回收率應不低于98%,破碎分離后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雜質鋁含量低于1%,雜質銅含量低于1%;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于90%,鎳、鈷、錳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鋰生產綜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標準煤/噸;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質量之和占原動力電池所含目標材料質量之和的比重應不低于99%。